
中基协今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该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安全股票配资公司,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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